趁人之危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_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tamoadmin 成语实例 2024-06-26 0
  1.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2.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3. 合同被骗怎么办?
  4. 什么情况下承诺书无效?
  5. 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6.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乘人之危的要件有三:

趁人之危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_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

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法律教育网

(2)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是: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甲不会游泳落入水中,乙对其喊拿1000元救你上岸,甲慌乱中表示同意。那么乙的行为就属于民法上的乘人之危,甲、乙达成的救人协议就是可撤销的合同。

望***纳~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

4、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

5、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按照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撤销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

2、因欺诈签订的;

3、因胁迫签订的;

4、因乘人之危签订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这是合同的三种效力状态,无效合同指因违反法定的无效事由,而自始不产生效力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使用返还原则及缔约过错原则。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本身已经发生效力,但由于出现法定撤销事由,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权后,该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尚存生效条件,其效力需等待权利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而决定,如权利人放弃主张无效的权利,或获得权利人的追认等等。

合同被骗怎么办?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

4、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

5、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流程如下: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什么情况下承诺书无效?

法律分析:合同被骗,主要有以下办法:

1、若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一方发现自己被骗,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受害方可以携带签订的合同,与对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后,重新规定合同的内容;

2、若双方协商不成,受害方可以携带合同,到人民***提***讼,***审查后,对于有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的,***可以***取撤销或宣布合同无效;

3、若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有存在违反行为,如:带有欺诈、欺骗、趁人之危等性质时,该合同将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可以撤销。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清楚地了解合同中所规定各项内容,查看双方需要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承诺书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无效的: 其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一、显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不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亲友为抢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钱之机,借款人借机提高利息,这就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行为绝对无效,而显失公平行为相对无效。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当事人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一方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及结果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显失公平立法目的

设置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损害一方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显失公平原则并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意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自由。而如何在确保契约自由与维护合同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即保证合同正义,又维护合同自由,在契约自由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则正是契约自由原则正确适用的关键。

法律分析

1、买房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欺骗另一方签订的买房合同是没有效果的,这里的欺骗是指其中一方在房屋归属等等重要的信息上面或者是隐瞒,导致另一方对房屋有了错误的认知。2、没有民事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这里没有民事能力的人,通常是指没有满10岁的小孩或者是***人,没有民事能力的人要由法定的代言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自己签是无效的。3、被限制行为能力的,或者是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认同的状态下,没有效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指满了10岁但是没有买18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不能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人前者虽然可以自己签订合同,但是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不然也是没有效果的。4、利用威胁等等手段让他人签订合同是没有效的,这里就是指用损害他人财产或者是肉体精神威胁,迫使他人签合同。就是趁人之危强迫对方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5、房东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租借者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承租人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如果想要出租房屋,就应该在出租之前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履行通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