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议论文700,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tamoadmin 成语名言 2024-06-04 0
  1. 儒家的“隐”
  2. 《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什么意思
  3. 父与子隐怎么看
  4. 你是怎样看待先秦哲学家?800字作文
  5.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6.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何解?

出处01:《论语·子路》:“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桓宽《盐铁论·周秦》:“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出处02:韩婴《韩诗外传》: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为理。於是,道有***者,石奢追之,则父也。还返於廷,曰:***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斧鑕,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义也。遂不去鈇鑕,刎颈而死乎廷。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已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谓也。

儒家的“隐”

翻译: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议论文700,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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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二、翻译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三、出处

《论语》。

赏析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直”的品格。他把正直的道德纳入“孝”与“慈”的范畴之中了,一切都要服从“礼”的规定。在孔子看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切都有规可循,不得逾越。虽然包庇对方的罪行是不对的,但在父子之间就该另当别论。***道德的亲情远比法律的包庇罪重要得多。

《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什么意思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主干。儒家文化是一种入世的哲学,倡导实现“内圣而外王”的人生理想。

儒家思想内涵博大精深,本文试图从儒家学说中“隐”字的几层含义来体会。

第一层,隐瞒、隐匿之意。

《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儿子犯了错,父亲为其隐瞒;父亲犯了错,儿子为其隐瞒。这种父子互隐的思想是儒家“亲亲”思想的体现。孔子认为,父与子之间是血亲,是亲情,父亲爱护儿子,儿子孝顺父亲,所以父子相隐是再正常不过的人之常情。

儒家认为,爱人首先是爱家人,然后再去爱别人,儒家的爱是有差等的。

墨家倡导的是兼爱,主张爱无差等,对所有人的爱应该一视同仁。那么这样的爱能被人理解吗?能实现吗?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据说墨家最高首领矩子腹,他的独子杀了人,按例当处死。秦惠王认为腹已年老,又只有一个儿子,就命令不杀。腹却说,墨者之法规定:“***者死,伤人者刑。”认为它符合“天下之大义”,还是坚持把自己的儿子杀了。

显然,墨家的一视同仁不符合人性,有悖人伦,不能为大众所理解。这恐怕也是墨家思想没有被主流社会接受的原因吧。

但是,儒家的父子互隐并不是无原则的。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说一个人在什么位置,就要尽到什么责任。做父亲的要像父亲,做儿子的要像儿子。儿子做错了,父亲要批评教育,父亲做错了,儿子要谨慎劝谏。

可见,儒家父子之间的互为隐瞒其实是不宣扬亲人的过错,而是希望在家庭内部解决问题。

第二层,不忍、同情之意。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意思是同情之心是仁的开端,羞耻之心是义的开端。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大意是,看到孩子要掉到井里,凡是人都会心生恐惧,立即去救孩子。不是为了名声,而是人都有不忍之心。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是孟子的性善论思想。孟子的思想与孔子是一脉相承的,都主张人性向善。但同为儒家传承人的荀子却发展出了性恶论。

其实,性善和性恶看似是两种对立的人性论,但他们的逻辑却是一致的,都强调要对人进行道德教育。性善论给道德教育提供了可能性,性恶论则提出了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第三层,归隐、隐居之意。

隐士文化在中国历史上不绝如缕,深刻影响着中国知识分子的文化心理和价值观。

不过,说起来隐居思想更像是道家学派的,因为道家是一种出世的哲学,那些隐居于终南山不问世事的人大多是道家。

但儒家也有隐居思想。

儒家的隐居思想,可以追溯到孔子。“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孔子说,现在天下无道,我想坐木筏漂浮于大海隐居起来。

儒家思想跟道家不一样,儒家是一种积极的入世哲学。儒家有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有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不屈不挠的精神。

儒家信奉中庸之道,主张执两用中,随机应变,不教条,不死板。

“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孔子认为,天下有道的时候就出来做官,天下无道的时候就隐居起来。

所以儒家的隐居,是在形势不好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选择。这种隐居,其实是在等待时机,是在积蓄,是为了更好地入世。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是一个重血亲人伦的学说,是一个对他人有仁爱之心的学说,是一个追求现实事功的学说。总之,儒家是一个礼教德治精神始终一贯的学说。

父与子隐怎么看

字面意思是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为父亲隐瞒罪过。

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白话译文: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这体现了孔子仁者爱人的良苦用心。孔子认为,人之间最大最深沉的爱是孝,如果连父子之间都充满怀疑,那社会将会陷入尔虞我诈的境地。

扩展资料

《论语》是孔子***及其再传***关于孔子及其***言行的记录。这个语录集至战国前期成书。

全书共20篇492章,以语录体为主,叙事体为辅,主要记录孔子及其***的言行,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孔子的政治主张、***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

此书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与《大学》《中庸》《孟子》并称“四书”,再加上《诗经》《尚书》《礼记》《周易》《春秋》,总称“四书五经”。

百度百科——父为子隐

你是怎样看待先秦哲学家?800字作文

“学术界围绕“父子相隐”问题就儒家***展开了一场学术争鸣。一方认为,父子相隐合乎天理人情;另一方则认为,父子相隐违法悖德。双方对父子相隐的评价势不并立,但对父子相隐的理解却是相同的,即都认为父子相隐是互隐其恶,都认为孔子把亲亲隐恶视为“直”德。”摘自黄启祥《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这段话长期以来,人们的解释各不一样,也因各种理解而成为孔子愚孝的批评材料。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按照中国哲学的传统,哲学的任务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哲学作为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人生的理想、境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一、对人生境界的追求

中国传统哲学对人生境界的追求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哲学家对真、善、美的追求。

我国先秦哲学家们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哲学的发展,其中孔子、老子庄子的思想影响可以说是最大。如果我们把这三位大哲学家作为典型,并通过他们来讨论中国传统哲学中不同类型哲学家的人生境界问题,可以对中国传统哲学关于人生境界的问题有一总体的了解。

(一)

孔子对人生境界的追求

在《论语?为政》篇中记载着孔子的一段话,他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孔子和以后的儒家都认为,人们的生死和富贵不是能靠其自身的努力而追求到的,但人们的道德和学问的高低却因其自身努力的不同而有不同。从“十有五而志于学”到“四十而不惑”,可以说是他成圣成贤的准备阶段,从“知天命”到“从心所欲不逾矩”可以说是他成圣人的深化过程。“知天命”可以解释为对“天”(宇宙人生的终极关切问题)有了一种认识和了解,这也许可以算是“求真”的范围,因为这一阶段孔子仍然把“天”看成认识的对象,还没有达到“同于天”的阶段,也就是说还没有达到与“天”合一的境界。此境界虽高,但还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

“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一听别人的言语,便可分别真***,判明是非”,这种境界是一种超越的。

“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随其心所欲而自不过于法度,安而行之,不勉而中。这是一种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境界,它是在“知真”“得美”而后达到的一种圆满的“至善”的境界。

孔子的“知天命”、“耳顺”和“从心所欲不逾矩”都是就人生境界的追求说的,这是孔子对自己追求“真”、“美”、“善”的总结。

(二)老子对人生境界的追求

老子追求的是一种超越世俗的真、善、美,这就是所谓“同于道”的境界。老子把“道”视为真、善、美的统一。他在《道德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可以说是老子对人生境界追求的叙述。他认为,人最高的理想是效法“道”,而“道”是自然而然的。他所说的“道”最基本的涵义应是指超越性的最高的准则,道在《道德经》中有多种涵义:(1)“道”是超于感官经验的,“无色”(夷)、“无声”(希)、“无形”(微)都是用以说明“道”的超越性;(2)“道”虽是超越性的,但它却是最真实的事物存在的根据;(3)“道”作为一切事物存在的根据,是就其为超越性的最高准则说的。从以上三点可以说明,老子的哲学是要探求天地万物之本源、存在之根据,从而创造了以“道”为超越性的最高准则的哲学体系。老子的这种对宇宙本体的讨论,实属对终极“真理”探求的范围。

老子把“道”作为他的哲学体系的最高范畴,人掌握了“道”也就是掌握了“真理”,而人生的目的正在于此。因此,老子把“同于道”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他说:“从事于道者同于道”。老子认为人和道的关系不是把“道”作为一般认识的对象(因“道”无名无形),而是应“体道”,即与“道”合一,所以“同于道”只是一种极高的人生境界,一种超越世俗的“得道”的境界。这正是老子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那么老子对“善”和“美”又如何看呢?由于老子的“道”的基本特性是“自然无为”,所以他也把“自然无为”作为“善”和“美”的标准。

(三)庄子对人生境界的追求

庄子哲学主要论证的是得道之人(如至人、神人、圣人等)在精神上的无限性、绝对性和永恒性。

庄子的《逍遥游》,主旨是讨论人如何达到精神上的绝对自由的问题。庄子“坐忘”的境界就是他所说的“无己”或“丧我”的境界。

在庄子哲学中对“真”和“美”的关系也有所讨论,《秋水》篇中所谓“反其真”就是反回到自然而然的本来状态。庄子主张“法天贵真”,反对一切违反自然本性的“人为”。在庄子哲学中“真”与“美”是一致的,而“真”必须是顺性命之情”的。庄子的“求真”也是为了“求美”,无“美”也就无所谓“真”。“求真”是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精神境界。

庄子很少肯定道德,他有反道德的倾向。庄子认为,个体人格的自由的实现不仅是“大美”,而且是最高的“德”,最高的“善”。庄子的“善”是包含在其最高的“美”(大美)之中的。

在庄子哲学中“真”、“善”、“美”是统一的,它们都是统一于精神自由的审美境界上。庄子哲学在“真”、“善”、“美”问题上和老子不同,他是以“美”为最高。

上述孔子、老子、庄子三种不同的人生境界的追求是三种不同的价值哲学,而这三种哲学表现了三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任何有价值的哲学体系总在追求着“真”、“善”、“美”的三者的统一,但如何统一以及达到统一的过程并不相同。从人类发展看,我们也不必求其相同。在我们的先秦时代,哲学之所以丰富多彩,正是因为它有着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当时的哲人能从非常广阔的领域来讨论宇宙人生终极关切的问题,这样就使得我国的哲学放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和世界其他地区(希腊、印度等)相比实不逊色,这正是因为它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它能从不同的路径来探讨宇宙人生的终极关切问题。我国先秦哲学的发展对今天的现实意义,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的“多元化”。哲学的多元化才能使哲学得到充分发展,“一元化”最终将窒息哲学的生命力。除了“多元化”对文化和哲学的发展意义之外,还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同类型的哲学体系的式样和不同取向的人生价值的追求。还又可以表示我们今天的一种对“真”、“善”、“美”的意义的关注和了解。

二、儒家哲学

(一)儒家情感哲学

儒家哲学是关于人的哲学,是讨论人的存在及其意义和价值问题的学问;但是,讨论人的存在和意义的问题,就不能没有情感,这正是儒学之所以重视情感问题的原因所在。所谓“重视”,就是把情感放在人的存在问题的重要地位甚至中心地位,舍此不能讨论人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人的存在而言,情感具有基本的性质,情感就是人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儒家哲学为情感哲学或情感型哲学。这是儒学的一个重要传统。

中国的儒家哲学不仅肯定情感(特别是道德情感)的重要作用,而且没有将情感与理性对立起来,而是寻求二者的统一,并由此建立普遍的德性***和“具体理性”学说。

孔子作为儒家创始人,特别看重人的“真情实感”,认为这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所谓“真情”,就是发自内心的最原始最真实的自然情感;所谓“实感”,就是来自生命存在本身的真实而无任何虚幻的自我感知和感受。这是一种神形、心身合一说,与灵与肉的二元论有区别。“真情实感”是人所本有的,也是人所特有的,是最原始的,又是最有价值意义的,人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由此而来。

儒家论情感,首先是从“亲情”开始的,最重要的是“孝”。孝被认为是家族***,但首先是一个情感的问题。“孝弟为仁之本”,说明亲情之孝是实现人的最高价值――仁的基础。

儒家承认,在亲情这一点上,人与动物有“极相似”之处,这是人与动物连续性的一面,但这未必有损于人类的尊严。自然情感之对于人,既有原始性,又有目的性,它决定了人生的目的追求,“安身立命”之学,就是求得一个“安”,但又是很高的境界。

从存在及其价值的意义上理解亲情之孝,是很有意思的。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孔子选择这件“事实”本身,就是要说明情感的真实性和重要性,这才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

这里还引出另一个问题,情与法的关系问题。但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情是人的存在问题,法是制度社会问题。作为社会的人,当然要面对“法治”还是“礼治”一类问题。但是作为个体的人,便有存在方式及其价值选择问题,当情感与法发生冲突时,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孔子的选择是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朱子所说,是“天理人情之至”,应当如此。儒家哲学就是“天理人情”之学。儒家是主张“礼治”的,未能开出民主法治,这是事实;但这里的问题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说,孔子反对法治。

如果说,孔子没有直接论及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孟子的“窃负而逃”却直接提出并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孔子所说的情况下,可以父子相隐;在孟子所说的情况下,可以毫不犹豫地放弃最高权力而实现个人的心愿,享受人生的乐趣。孟子并没有否定法的合理性,更没有以权压法,当然不存在“徇情枉法”的问题。

孝固然处于对父母之爱,但又不止于此,它只是生长点、“发端处”,它要不断生长、发展,最终要实现仁德。郭店竹简中有多处提到孝,《唐虞之道》:“孝之方,爱天下之民”,《五行篇》:“爱父,其攸埃人,仁也”,《语丛三》:“爱亲,则其方爱人”,等等。孝已经由所谓“私人情感”发展而为普遍的人类情感。在儒家看来,这是有内在必然性的,这种必然性体现了存在与价值的统一。

(二)儒家道德层次论

儒家***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儒家***文化,二千多年来一直成为中国的主流***文化,对中国,并对周边国家发生了重大影响。

儒家认为人的道德境界也有层次。人生的意义各不相同,人生的境界也就各不相同,由低级到高级,冯友兰先生把人生道德境界划分为四个等级: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境界之分,表示一种发展。

最低的是自然境界。这种人并无觉解,或不甚觉解,他所做的事,对于他就没有意义,或很少意义。往上是功利境界。这种人觉解到功利的意义,也就是利己的意义。这种人心目中只有他自己,他做事,完全出于利己的动机。再往上是道德境界。这种人心目中有社会整体,觉解到道德的意义,自觉地为社会的利益做事,是真正有道德的人,是贤人。最高的是天地境界,也叫哲学境界。这种人心目中有宇宙这个更大的整体,觉解到宇宙的利益,自觉地为宇宙的利益做事,这样,他就与宇宙同一,具有超道德价值,谓之圣人,达到了人作为人的最高成就。

前两种境界是自然的产物,后两种境界是精神的创造。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这两等人心都不坏,至多是做事对于他没有意义,或者只有功利意义。哲学的任务就在于使人觉解,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帮助人达到道德境界、天地境界,成为贤人、圣人。不管是自然境界、功利境界还是道德境界,他们虽然层次不同,各有差异,但仍有着共同点:都受外物的限制和约束。处于自然境界的人受本能的限制,处于功利境界的人为自己谋利益,受欲望的制约,而处于道德境界的人是为了他人和社会谋利益,虽然在范围和层次上已经有了一个提升,但严格来说到还是没有跳出功利的范畴,仍然受道德功利的制约,而天地境界是超道德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天地境界是一种超越了一切功利约束的境界。哲学的最根本的三大问题是: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向哪里去?它的最本源的含意是对人的内部世界的探寻,是对生命意义的追问,这就是哲学境界,也是天地境界——对人内部神秘世界以外部神秘世界的探寻。所谓“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的人,是人应该成为的人”,意思就是应该把成为贤人、圣人作为自我修养的目标,应该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成为道德境界的人、天地境界的人。人不但有物质生活的要求,而且有精神生活的要求,人有对于超越人世的渴望,生活在天地境界的人,精神上达到了最高境界,人生才有了最崇高的意义。人生境界高,他做事,当然比别人做得好,更有利于社会,更有利于宇宙。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儒家义利观的影响。义与利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是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集体主义是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义,归根结底,就是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相互关系的原则,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而这种服从,是在两种利益发生矛盾时的要求。在两种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结合起来,也是义。

儒家***是我们当今道德建设的珍贵***,对我们有诸多启示。

启示之一,道德教育、***学理论研究之反省。如要求***去私为公,***“大公无私”,理想化的要求,高标准的要求,脱离现阶段人们觉悟水平,直奔高线***,尽管主观愿望很好,可是客观效果不好,往往事与愿违。

启示之二,道德规范的层次论。儒家***们认为,道德规范有它的层次结构。人的思想水平,不是整齐划一的,有高低不同层次之分,而***规范的层次结构,有助于人们逐步提高自己的道德情操与道德境界。换言之,一个台阶一个台阶的上,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这种层次之分、完全符合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符合人性的要求。

启示之三,儒家道德人格,也有层次之分。这里所谓道德人格,不同于心理学上讲的人格,即个人心理与行为特征的总和。而是指某种***、道德所设计的理想的个体道德标准。这里的道德人格,主要是指小人、君子、贤人、圣人。

这就为做人,提供了循序渐进的方式,永不停止地去追求高尚的人格。

启示之四,道德行为,意指践履,实践道德要求。道德行为有层次:“入孝出悌,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

启示之五,从人格层次上说,第一,做知法、守法的人。第二,做善良的人,即做有道德的人。第三,做道德高尚的人,识大体,顾大局,义以为上。善于关怀他人,帮助他人,努力为社会做贡献。

仅此举凡之一、二、三,足以启示我们应反省以往道德教育之不当。我们的理论水平要提高,虚心学习儒家***文化的优良传统与科学方法至关重要。

三、中国哲学的真理境界和“本体论”,

中国哲学所追求的真理境界,是指生命或人生的“真谛”,它不是在对象认识中获得的,而是在体验和直觉认识中得到的。如同孔子所说的“真情实感”,其中便有人生真理。庄子所说的“真知”,便是“***”所具有的真理。禅宗所说的“真如”、“实在”,便是佛教的最高真理,但必须“明心见性”而后得。总之,中国哲学所说的“真”,既不是逻辑的“真”,也不是实证知识的“真”,而是生命存在的真。

中国哲学也讲“本体论”,但与西方哲学有很大区别。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就是实体。这是哲学上的最后承诺。中国哲学所说的本体,也是一种承诺,但它不是实体,而是本源性存在,或潜在性存在,是一种创造与发展的可能性,其实现则靠作用、功能。这就是中国哲学的“体用观”。它讲本体与作用的关系,最终导向本体与功夫的关系。无本体即无作用,无作用既无本体,进而言之,无本体既无功夫,无功夫即无本体。本体的实现最终靠功夫,作用全在功夫上。换句话说,本体(天道、天德)是要人来实现的。这是一个过程,其存在方式就是境界。本体存在实现为境界,这是需要人去做的。“天功人其代之”,天(本体)的功能,需要人来代替完成,这不只是指“事功”,主要是指境界,这也就是中国的“内圣”之学。不仅要做,而且要真下功夫,要进行修炼,才能完成这一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体境界就是功夫境界。

四、中国传统的天人关系论与可持续发展

中国古代大多数思想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取了一种整体主义的立场,把人与自然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即所谓“天人合一”的观念。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世界观就建立在这个观念之上。

天人合一思想,萌芽于孔子,发韧于孟子。最初儒家提出天人相通的观念,其用意在赋与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以宇宙论的意义。

中国宇宙论的开创者是老子。老子认为,道是贯通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换句话说,人与自然虽可分而言之,但究其根本则是一体的。

这个思想,在儒家经典《周易》中表述得更加明确。《周易》认为,天地间一切人物,都是阴阳交感、八卦相荡而成,因而是统一的。《周易》强调以无、地、人三才之道统摄六十四卦。天道、地道合起来是自然界的秩序、法则,人道则是人类社会的行为准则。在《周易》看来,这两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间是相互融通的。

天人合一观念并不否认自然和人各自的规定性,只不过更强调两者的相互联系,倾向于把自然和人各自的性质放在相互包容的前提下来讨论。在天人合一的观念下,中国哲学对自然的价值、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以及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论述,有许多方面为西方主客二分哲学所不及。这些方面正是中国传统思想对当代可持续发展建设最具积极意义的部分。

中国古代哲学在肯定自然内在价值的同时,也明确承认人在世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老子就明确指出人在世界中具有卓越的地位。

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实际上就是肯定自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而确认人在世界中的卓越地位,也必然要认可人类利用、改造自然的正当性。如何协调这两个方面,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呢?这就涉及到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了。

中国哲学关于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思想,集中体现在“有为”和“无为”两大学说中。除道家外,中国多数哲学家都是主张有为的。在对自然的关系上力主有为的,首推荀子。荀子从天人相分的观点出发,主张人应该主动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这就是“制天”的观念。在荀子看来人应当改变自然,使之为人所用,这是人的权利,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与荀子相反,庄子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上竭力主张无为。庄子说,“不以人灭天”,“不以人助天”。人应当顺应自然,而不应毁灭自然,这是人对自然的义务,在这一点上,庄子是正确的。

《淮南子》明确指出,无为并不是“感而不应,攻而不动”,而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如此确定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是恰当的。

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问题上,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哲学家都主张应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周易》中提出的天人合德的思想。《周易》认为,人乃阴阳二气所化,故兼有刚柔两重禀性。阳刚之性要求人“自强不息”,即发挥主动的创造精神;阴柔之性则要求人“厚德载物”,即以宽大的胸怀接纳万物。在对自然的实践中,“自强不息”就是要积极地改造自然,参与自然的演进;而“厚德载物”则是要求改造自然的活动不超出自然的限度,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体认自然本身的和谐机趣。如此,才能达到“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的境界。用今天的眼光看,这种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最高目标的道德规范,理应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观的核心。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哲学对于现实人生的影响一直都是极其深刻、巨大、久远的,它给人生以性灵上的陶冶、动力上的激励、发展上的指导、境界上的提高。在当代社会,中国传统哲学仍是中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何解?

“亲亲得相首匿”源自《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根据亲亲相隐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虽然实行这项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但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社会家庭***价值和刑法制度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仍有去研究、探讨的价值。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该说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同时,为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统治者还在《唐律》和《唐律疏议》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2)关于“漏泄其罪令得逃亡”。(3)关于禁止逼亲属作证。(4)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子孙与金刃”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及不得复捕回送官。(7)关于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适用于容隐亲属。(8)关于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9)关于奸罪捕告。(10)关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这些具体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1928年,南京国民***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亲亲相隐”的历史演变

《唐律》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唐代同居有罪相为容隐的原则起源于《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说。所谓“父为子隐”,乃父慈也;所谓“子为父隐”,乃子孝也。儒家这一理论至汉代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中的“亲亲”的范围包括“大父母”(即祖父母)、父母、己身三代。所谓“首匿”,颜师左注云:“凡首匿者,言为首而藏匿罪人。”西汉所创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礼法合流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后这一制度一直作为刑法原则而沿用,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中国的法律。

唐律承其前朝的法制,在《名例律》(总46条)规定了“同居相隐”的原则,其在相隐的范围、相隐的内容和相隐的限制方面比汉以来至隋各朝的规定更系统、完备。

相隐的范围

唐代相隐的范围由汉朝的三代扩大为“同居”。疏文云:“谓同财共居,不限籍(户籍)之同异,虽无服(指”五服”以外)者,并是。”同居的范围据疏文应是大功以上亲。另外,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也在相隐的范围内。最后,部曲奴隶也法定“为主隐”。

相隐原则的保证措施

为实施“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唐律规定,应相隐的人举告或对簿公堂,依亲等关系论罪。《斗讼律》(总345条)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此外,《斗讼律》(总346、349条)对卑幼“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及“部曲奴隶告主”等,皆有定罪科刑的规定。

不遵守“同居相为隐”而告,告发人依规定处刑,被告者,即使确实有罪,也都以“自首”论处。《斗讼律》(总347条)之疏文说:“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同时还规定,如属于父祖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或自己的妾的,无论告得实还是诬告,都不处罚。

对实施相隐的处置

第一、免刑。唐律规定“同居”、“大功以上亲”相隐及“部曲奴隶为主隐”都免罪。相隐即使是“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也不惩罚。

第二、减刑。唐律规定小功以下亲属相隐,也可以“减凡人三等”。疏文说:“***有死罪相隐,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即照***之罪减四等处罚。

相隐的限制

唐律中兵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可以相容隐的,凡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直接对抗于统治阶级的大罪不得相隐。律文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疏文云:“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而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科条斩。”《斗讼律》(总345条)之疏文云:“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宋、元、明、清各朝对“亲亲相隐”的沿袭

宋建隆年间的《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的篇目和内容,除了宋朝“内重外轻”的政治理念引起的律法制度微小变化外,其余《唐律》中的根本性原则,均予以了保留。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也一如《唐律》,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同居之人容隐的权利和义务。

元朝是蒙古人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它的建立把中华法系的影响扩大到蒙古、吐蕃、回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使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融入到中华法系中来,也使中华法系吸收到其他地区立法的精粹,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元朝统治者推行“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和“因俗而异”,蒙汉异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以《至元新格》、《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朝律法,基本沿袭了唐宋立法的内容,同时也确认了刑律中的“亲亲相隐”原则。

明朝立法首推《大明律》(《大明律附例》),虽然体例上与前朝律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但源自《唐律疏议》的传统刑法原则并未改变,即“亲亲相隐”原则得以延续,明代律法确认了亲属间容隐的权利和义务。

满清入关以后,修编的《大清律例》体例、内容方面几与《大明律附例》如出一辙。在“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制方面也因循前例,所以终清一世,“亲亲相隐”制度都得以继续贯彻。此外,笔者认为《大清律例》所规定的“留养承嗣”亦可视为是对“亲亲相隐”的补充。

清末变法修律对“亲亲相隐”的争议

清自道光朝经历第一次***战争以来屡遭外侮,这同时也激起国内有识之士不断探寻救国之道。同时,清***自身也寄希望于效法列强,变法革新来实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的目的。因此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展开了自上而下的修律活动。但是修律本身触犯了封建上层贵族的利益和价值感念,因而招致张之洞等礼学派的强烈反对和***。

其中西方法理的引入和中国传统礼制理念的冲突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亲亲相隐”制度也因其本身违背现代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遭到了非议。

南京国民***《三五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复活

古代法律中体现儒家思想,允许犯罪亲属基于亲情而通过隐匿、放纵罪犯的方式对抗官府的“亲属容隐”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民国刑法所吸收。《三五刑法》第126条规定:“纵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逃脱者,处三年以下***。”该条第五项又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第164条及第165条分别规定了藏匿***或使之隐避罪、顶替罪、湮灭刑事证据罪等罪名及相应的处罚。第167条又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164条或第165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内在合理性

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类型都以对人性的特殊设定和估价为前提, 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社会调整方式去保障社会秩序。在古代社会, 无论是从上下纵向关系即, 国家、宗族、家庭、个人, 还是从平行横向关系即, 政治组织、血缘组织、宗教组织、文教组织, 其实都是以家庭为蓝本的。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 家庭又像是国家的缩影。“为子为臣, 唯忠唯孝”、“尊尊, 亲亲” 等观念, 构成中国传统的根本法观念。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 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宗***理成为古代中国法观念的基石、核心。儒家学说中, 所谓“ 理” 、“ 礼” 、“ 义”等, 不断渗入到法律中, 甚至成为了法上之法, 或者说是法外之法。人们用这种“自发的法律”来评断一个言行非法与否和罪恶轻重。***纲要, 三纲五常成为了法律的核心内容, 其中最典型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古语有云:“ 法者, 缘人情而制, 非设罪以陷人也。”在古人看来, 亲属间互相包庇、隐匿犯罪的行为是人情所共欲的, 是符合三纲五常的, 也是人之常情。可见,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而言, 尊重人性秩序是立法者一直所倡导的。

另外, 容隐制度使得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 , 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 法律在制定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现实可行性, 依照刑法学理念,即使法律有“期待可能性”。从实践中看, 从古至今, 很少有人愿意真正的大义灭亲, 主动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的亲属。这是因为血缘关系是人类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 这种无可摆脱的心理动力习惯, 使人类之爱首先必然体现为亲属之爱、血缘之爱。即使在侧重于市民精神的西方***看来,“博爱”首先也是出于亲属之爱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人们会看的较轻, 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身上, 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期待亲属之间的特殊情感和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荣辱与共”的社会现实使刑法不能期待人们都会主动去揭发和控告近亲属犯罪。与被国家一度所倡导但实质上背离人性的“大义灭亲”的政治说教恰恰相反, 传统法律上绵延几千年的容隐制度, 看似悖谬, 实则包含了深厚的人文底蕴, 表达了古人对人性问题所作的深邃洞察, 其由道德原则逐步演化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彰显了古代统治者高超的政治艺术和对人性问题的远见卓识。由此观之, 古人已经谙悉国家所希冀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经由法律形成须以法律暗合人伦关怀为前提。

从儒家传统道德看“亲亲相隐”制度

就浸润我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教传统而言,“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人性关怀的彰显。儒家传统的理念即是家国一体,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实皆为一体,一乎准于礼。在这样的儒家思想的背景下,“亲亲相隐”原则体现了家族成员,尤其是五服以内近亲属间彼此容隐、彼此相互关怀的族内关系,并以此扩大到国家层面上,正是封建王朝所提倡的忠与孝的原则。当然亲亲相隐制度涉及到的强制奴隶部曲为主隐及对卑幼告尊长加重定罪科刑的规定则是封建等级制度下的糟粕,也是对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原则”的违背,并不符合儒家“大同”的思想理念,应该遭舍弃。

对“亲亲相隐”的取舍

现实中,法理、人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良好的法治中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应当兼顾到人情。实际上, 只有法理没有人情的法律很难得到自觉遵守。在实践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明知包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依然会选择包庇、窝藏犯了罪的亲人,甚至被判刑人狱后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后悔,对他们而言, 所谓司法秩序是海市屋楼, 被害人虽然冤枉, 但也比不上自己与罪犯的骨肉情深。为了保存风纪, 反而破坏人性, 而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国历代在立法时都对血缘至亲的人情予以尊重, 当代各国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有“期待可能性”的规定,故如果缺乏此种期待可能性, 而成为责任之事由, 不能使该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这里就不仅仅包括对基于血缘亲情而为之行为的认可, 还包括基于对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尊重。英美国家有沉默权的规定, 其中包括证人、被告如果认为法庭所需要之证词会对自己或亲情、夫妻关系造成损害, 有权保持沉默, 来源于人不能自证其罪的理念。这就更加明显的突出了对基本人情的尊重。基于以上分析, 无论是从对人性、对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的尊重, 还是基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 亦或是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亲亲相隐的原则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都具有现实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从创制之初就彰显了儒家的人文关怀思想,千百年来在历朝编纂的律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刑法原则得以延续。“亲亲相隐”制度以家族亲属为本位,充分考虑到律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从亲属容隐的角度,对刑法的责罚范围作出限缩,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不断趋于合理,符合礼制。“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和演变是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卓越贡献。

叶公告欣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论语.子路》今译〕 叶公说的「直」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羊,儿子便去告发他。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要维护社会公义,有人犯法,便应不理亲疏地加以指证。 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他认为「直」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直」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 余英时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提到三点。英国、欧美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此其一。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和这个推广程序相应的原则便是礼。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既可使犯事者被耻心引发而不再犯,又可便有意犯罪的人益生羞耻之心而不敢触犯法纪,此其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人不犯法,全凭那人的自觉,此其三。所以孔子以为父之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方才合於道义,,是有一定道理的。 林行止〈为「程」所累?为「情」所困!〉一文则指出在旧式农业社会结构简单,但凭人情礼教已足以维系社会的秩序运作。现今人类文明工业化发展,人际关系变得复杂,大家接受不尚人情的法律规章约束。法治精神是「义不容情」,「父为子隐」已不合时宜。华人社会还把特殊人情放在社会性的人际公义上,是中国法治意识尚嫌落后的一大原因。 我以为一个人的价值自觉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由一个人的心中自然推广出来而不是外面强加的。通过礼的调节,可使犯罪者知耻而不再犯,又可使有意犯罪者知耻而不敢去犯。以前农业社会较简单,单靠人情礼教足以维系社会秩序。现今社会较复杂,须要以法律保障大众的利益。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法律只是在事发后惩罚犯罪者。而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中国法制未能建立的原因,这个说法也不太恰当。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因为法制的基础建基於人性,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若果法制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不能保障人们。 再者,「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举报、顶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告发只会破坏人伦关系。换一个角度说,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我相信失去情的人生甚无意义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