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混淆是什么意思,公私混用如何界定

tamoadmin 成语解析 2024-06-07 0
  1.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属于什么性质
  2. 我国法律关于贪污和挪用公款是怎么定罪的?
  3. 公私账户混用的风险有哪些
  4. 公私账户混用监委能查清吗
  5. 挪用公款怎么界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个别情况仍有许多争议。

《刑法》第384条和第《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将“挪用”公款分为三种形式,即用于非法活动、用于营利活动和挪用后三个月内未返还的。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公私混淆是什么意思,公私混用如何界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时间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数额大小,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都是犯罪?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非法活动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只要进行挪用公款和非法活动,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限制量较大,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挪用公款罪,没有限制量,立法上不协调。因此,主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有数额限制,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体现了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主要在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因此,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不属于挪用公款,不论挪用数额大小,均构成犯罪。行为人挪用少量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挪用数十元、数百元用于、受贿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因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但在认定和处理时应适当考虑挪用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号法律规定,凡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均以违法行为立案。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等。但这种营利性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应该属于前一种情况下的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必须较大,但没有时间限制,也不必问是否达到营利目的。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涉嫌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均应立案。

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挪用公款私下在银行支付利息是否属于“个人进行的营利活动”。一种观点认为,私自挪用公款在银行支付利息是有利可图的,但不是业务。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国库,并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公款也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牟利;第二种意见是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的目的是占用公款利息。公款本息都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虽然是“本金”,但却是“利息”。挪用公款是侵占利益的手段,应以***论处;第三种意见是,这种行为应该

关于挪用公款的时间,根据《刑法》规定,大量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或者营利性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必须在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挪用持续三个月以上,会全部定罪吗?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有三个月的规定,超过三个月不交就应该构成犯罪。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适用于《刑法》特别规定的所有条款。如果犯罪者挪用公款的数额刚好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刚过去三个月,那么虽然在事发前没有返还,但在事发后是自愿返还的,可视为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性活动的人,虽然法律上对挪用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忽视时间的长短,要综合考虑挪用的数额和后果。如果社会危害不大,就不应该定罪判刑。

除挪用公款的时间外,挪用公款数额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犯罪人多次挪用公款,有的被退回,有的只退回,有的不退回,有的用后来挪用的公款退回以前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复杂的。

笔者认为,在以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立法规定中,下列情形应当分别处理:

1、挪用人出于一种普遍的意图,多次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如果是用上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其数额应从上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中计算,其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开始计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2.被挪用的公款被个人多次使用,在事发前未归还的,或者之前挪用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归还挪用的,应当将挪用的金额相加确定挪用的金额,挪用的时间只能根据每次挪用的时间计算,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累计。

3.多次挪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形式的挪用没有时间限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挪用的资金数额上,所以要分别多次将挪用的数额相加,达到犯罪所需数额的,以犯罪论处。

4.如果同时存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构成犯罪,可以按处罚中最严重的行为定罪,其余行为应视为量刑情节,处罚应适当加重,但不能数罪并罚;挪用资金的几种形式,如果只有一种符合犯罪标准,则认定犯罪行为成立,其余的视为量刑情节。在处理不同形式的挪用时,要注意不同形式挪用的数额不能相加。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属于什么性质

公款私存违反了挪用公款罪。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我国法律关于***和挪用公款是怎么定罪的?

法律主观: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定义: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 个人独资企业 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公私账户混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法律关于***和挪用公款是怎么定罪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阶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和挪用公款在中国法律哪本书

主要是涉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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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阶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

挪用公款罪与***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物件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罪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属性的财物。2、犯罪行为不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则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关于***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简单点说,***是据为己有,挪用公款是挪作他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挪用公款可转化为***罪。

***罪怎么判,***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1、***罪判决。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2、***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第一,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 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用侵吞、***、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求,挪用公款转化为***怎样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在办案中可以分别情况掌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比照《补充规定》第二条中对***罪的数额规定,以二千元为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以一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挪用虽未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按“情节严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转化为***怎样认定挪用公款罪与***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取虚***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撷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

1、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都是涉及财产犯罪的行为;

3、都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4、犯罪主体都是公家工作人员。

***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相同吗

***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罪的主体。也就是说***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这些人员虽然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为法律无此特别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点,最高人民***《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覆》就更加明确,这些人员挪用国家资金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而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第一,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 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用侵吞、***、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与***罪的界限

挪用是账面有明显短款的证据,而挪用者也知道这个情况,也有万一有查账,就赶紧把短款补上。***则是把钱装进自己口袋后,根本就是要据为己有,想方设法把账面做平,使查账不细致深入都查不出来。这就是这两者的区别。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公私账户混用监委能查清吗

一、三流不一致风险,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流。

例:按照“三流一致”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员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宿费,由于支付住宿费的是个人而非公司,则不符合税务机关“三流一致”的规定。

二、资金安全风险,

业务人员携款潜逃,

三、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视为公司分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无法准确核算,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风险,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挪用公款怎么界定

可以查清。

审计查账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针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侧重于单位或项目的整体资金运行过程,查账的目的是对单位或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最近几年涉税管理不断规范,让公对私、私对公之间的账户走款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不管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一旦被银行检测到资金流向异常,就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盯上。

一、挪用公款怎么界定

1、挪用公款界定的方式有: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

(4)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2、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