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一手功能完全丧失;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服务。
第十二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残疾人证的审核、批准由区(县)残联负责。
法律分析: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衍生问题:
什么时候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当日或职工确诊为职业病当日后的三十日内申报工伤。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该时限可适当延长;
2、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可由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其时限为从工伤发生当日或职工被鉴定为职业病当日开始的一年内。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根据鉴定细则七级标准: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都可定为七级。但还需鉴定医生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和社会***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工伤认定是关键\x0d\工伤7级标准:\x0d\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x0d\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x0d\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x0d\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x0d\工伤8级标准:\x0d\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x0d\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x0d\工伤9级标准:\x0d\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x0d\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x0d\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x0d\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x0d\工伤10级标准:\x0d\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x0d\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x0d\\x0d\1、建议当事人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0d\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x0d\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x0d\4、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